六盘水市司法局投诉咨询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凡属本局司法行政业务及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回复;对不属于本局范围的,应向人民群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市司法局网站管理员要及时查看局长信箱、投诉咨询平台,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在局网站及投诉咨询平台公开投诉咨询机构、电话。 第四条 局长信箱和投诉咨询平台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五条 局长信箱和投诉咨询平台由专人每天检查,凡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打印投诉咨询来信内容报局长或分管领导签批,然后转相应职能科室和单位办理。办理完毕由平台管理人员将办理情况及内容在网站上回复。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经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科室和单位办理并回复。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咨询、投诉,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相应职能科室和单位办理。 第八条 相关职能科室和单位负责按照签批的办理意见,提出拟回复意见,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回复,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专人在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十条 对于群众提出的网上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职能科室或单位,将拟回复意见转交办公室。办公室责任人应及时送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立即予以答复。投诉咨询平台的受理办理时限为:一般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需调查处理的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泄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电话:0858-8220351(监察室),8267675(办公室) 单位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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