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公证处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证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15 17:02  字体:[]


国内公证科、涉外公证科:

现将《六盘水市公证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六盘水市公证处

                           2024年12月20日

六盘水市公证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处公开工作,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证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二)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三)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投诉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六盘水市司法局审查。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六盘水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gzlps.gov.cn/)、信息公开栏、宣传手册、办事指南、凉都司法微信公众号等。

第九条  收到投诉事项时,公证处应当积极对投诉事项组织调查,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公证处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投诉处理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六盘水市公证处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