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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司罚决字〔2026〕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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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贵州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峰达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290420G,住所: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中路391号五楼。负责人:钱由飞。        

经查明, 峰达所于2025年8月31日与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赵某某等三人使用该所资质招揽业务;2025年8月31日,赵某某等三人向该所支付了30万元的合作保证金,保证金未进入该所的对公账户,汇入了该所执业律师骆占的个人帐户;2025年9月1日、9月30日赵某某等三人向该所支付了2笔共20万元的合作报酬,该款项汇入所主任钱由飞个人账户。双方合作以来,因未有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引发大量投诉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峰达所与赵某某等三人的《合作协议》,钱由飞、骆占收取赵某某等三人保证金和合作费用的凭证,投诉人投诉峰达所的投诉材料,调查组与钱由飞、骆占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司罚听告字〔2026〕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文书。

截至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未收到峰达所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相关申请。

本机关认为,峰达所通过与第三方合作,违规出借律所资质,放任本所律师违规收取费用、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规收费行为。并因律所管理混乱,引发大量投诉,严重损害我市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鉴于当事人处理投诉的过程中,积极协助退款给投诉人,降低不良影响,主动配合调查。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峰达所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5万元的处罚。

上述罚款,峰达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缴纳(缴款方式详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司法厅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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