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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司罚决字〔2026〕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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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骆占,执业证号15202202510962403,执业律师事务所:贵州峰达律师事务所,职务:执业律师。

经查明, 2025年8月31日,贵州峰达律师事务所与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2025年8月31日,骆占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了合作方30万元的合作保证金,该笔资金未进入峰达所对公账户。

上述事实,有贵州峰达律师事务所与赵某某等三人的《合作协议》,骆占收取赵某某等三人30万元合作保证金的收费凭证,投诉人投诉材料,调查组与骆占和钱由飞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司罚听告字〔2026〕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文书。

截至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未收到骆占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相关申请。

本机关认为,骆占在贵州峰达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的合作过程中,个人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规收费的行为。

鉴于骆占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贵州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执业3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司法厅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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