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结合机构改革情况,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特区、区)要及时编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管理。
二、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三、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附件:六盘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司发〔2024〕8号附件
六盘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市政府 | |
1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办公室 | |
2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
3 |
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盘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六盘水市教育局 |
5 |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 |
6 |
六盘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六盘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8 |
六盘水市公安局 |
9 |
六盘水市民政局 |
10 |
六盘水市司法局 |
11 |
六盘水市财政局(六盘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2 |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
14 |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
15 |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
17 |
六盘水市水务局 |
18 |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六盘水市乡村振兴局) |
19 |
六盘水市商务局 |
20 |
六盘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六盘水市文物局) |
21 |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六盘水市中医药管理局、六盘水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22 |
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 |
24 |
六盘水市审计局 |
25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盘水市知识产权局) |
26 |
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 |
27 |
六盘水市统计局 |
28 |
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 |
29 |
六盘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30 |
六盘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31 |
六盘水市生态移民局 |
32 |
六盘水市投资促进局 |
33 |
六盘水市林业局 |
其他市级部门 | |
34 |
六盘水市档案局 |
35 |
六盘水市新闻出版局 |
36 |
六盘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37 |
六盘水市国家保密局 |
38 |
六盘水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
39 |
六盘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
40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 |
41 |
六盘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2 |
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