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7-21 17:13  字体:[]


各县(特区、区)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六盘水市司法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告知其有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或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给予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建议:

(一)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二)当事人因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

(三)当事人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确实困难的;
(四)当事人家庭人均经济状况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当事人家庭为双下岗、双失业、或单亲抚养子女的下岗、失业职工。

二、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建议函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不再审查其它证明材料,决定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尽量为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方便。

法律援助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取证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为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的有关事实、查阅及复制案件的有关材料提供便利,对复制的材料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盖章确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本通知所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六、本通知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

七、本通知由六盘水市司法局、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应予配合和支持,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人不负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反馈给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四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