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现对加强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协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建立权责清单、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提高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新信息共享方式,及时通过抄送和通报等方式共享相关信息。
1.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涉及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与下放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与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作出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2.完善执法检查信息互通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立即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处。
3.完善投诉举报信息互通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函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部门,并由案件处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1.移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违法线索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违法线索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或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或违法线索,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并复函移送方反馈情况,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违法线索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健全联合执法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建立执法协助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案件材料的,所需要的案件材料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的,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涉及行政执法权下放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到各有关乡(镇、街道)带领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指导有关工作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聘请第三方协助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的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本系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特区、区)要推进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在本地落实落细,推动县级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机制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的督促指导,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特区、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行政案件移送函
2.违法线索移送函
3.行政案件(违法线索)接收处理情况的复函
2024年1月29日
附件1
行政案件移送函
案移〔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违法主体+案由)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应当移送的理由),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
1.案件有关材料__份:
(1).....
(2)......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3.......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违法线索移送函
案移〔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发现(违法主体+案由) 违法线索, (应当移送的理由),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件有关材料__份:
(1).....
(2)......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违法主体+案由)行政案件(违法线索)
接收处理情况的复函
:
贵单位 年 月 日移送的(违法主体+案由) 一案《行政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文号), 共 卷 页及移送涉案物品收悉。
本机关经认真研究,决定以予(不予)立案查处,案件办结后再反馈处理情况/不予立案原因是: 。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