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一、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三份;
(3)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设立人的名单(详写: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执业经历)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简历(本人签名)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身份证明(双面复印)复印件三份、律师执业证(全册复印)复印件三份、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或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选(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会议决议)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书,租赁房屋,应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三份,房屋面积要在100平方米以上,租房合同双方要按手印;
(6)资产证明(银行等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存款有效期为到省厅申办时存款不过期;
(7)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核拨编制、提供经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批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8)设立人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均需出具)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9)设立人辞职、退休证明(原件)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0)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1)设立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12)执业证复印件三份;
(13)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要求有3-5年、每年的发展规划)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章程和合伙协议自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设立个人所的还应提交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相应的材料(① 五年以上执业经历;②十万以上资产。)
(14)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档案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5)如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同时申请人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伙证明是指其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其办理完合伙人退伙备案手续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全部复印件(退伙提交下列材料:A.合伙人本人的退伙申请;B.同意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C.债权债务结清的证明。);
(16)资金证明应提供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以上申报材料原件上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打印姓名或他人代替签名。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申请材料请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提交。
2.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1)说明变更理由的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
3.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本所执业许可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第二项律师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一、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
(1)专职律师申请材料:
①执业申请书原件两份;
②《律师执业登记表》(封页面为单面,其余均为双面页)原件三份(简历里面要写实习经历;待业、无业期间要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在家待业证明;若实习律师事务所与将要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不一致的,在申请执业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一栏时,由申请执业所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填写鉴定意见,但无权写实习期间表现如何,如果申请所和实习所一致的可以写)此外,还需提供在原实习所的“三清”证明,——“财务、案件业务、卷宗归档”证明;
③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④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副本备案页复印件两份(外省考取资格的需要调取资格档案;所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每年需在发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外省参加司法考试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需向贵州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递交调档申请,由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向申请人报考司法考试所在地发调档函,将司法考试档案调回省司法厅后,方可申请执业。
⑤以前有工作的需提供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留复印件)
⑥毕业证复印件两份;
⑦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存放合同或证明原件一份(要注明本人的身份证号)及复印件两份、收据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暂时不需要)、档案内无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等不良行为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两份;要是在外地实习的话,还需到省律师协会盖章认可;
⑨聘用合同(聘用期必须4年以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合同中要设定聘用律师出现哪些情况时律师事务所可解除合同。)原件两份;
⑩未受刑事处罚证明(证明中要注明“经网上比对无违法犯罪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户籍在外地的,需要出具公证书;若身份证与户籍所在地的住址不一致时,要复印户籍有住址的和有姓名、身份证号的那页,若出具的是户籍证明,则不需要复印户口本。⑪照片1张(2寸、蓝底、自行修理整齐)。
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申请材料请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提交。
12、司法考试证明(对于C证实习律师而言)
注:报考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为六盘水市钟山区的C证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申请执业时,可以申请在市直所或钟山区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申请执业时需提交司法考试证明(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报考司法考试时的户籍证明复印件。2012年以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试证明由六盘水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出具;2012年之前参加司法考试的,考试证明由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
③报考司法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六盘水市六枝、水城和盘县的C证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申请执业时,不能在市直所或钟山区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可在这三个县区选择执业。申请执业时需提交司法考试证明和报考司法考试时的户籍证明复印件。2012年以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试证明由六盘水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出具;2012年之前参加司法考试的,考试证明由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
(2)兼职律师申请材料:
①执业申请书原件两份;
②《律师执业登记表》(封面页为单面,其余均为双面页)原件三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④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副本备案页复印件两份(外省考取资格的需要调取资格档案;所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每年需在发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⑤毕业证复印件两份;
⑥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的经历及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⑦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未受到开除或吊照处罚的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⑧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两份;
⑨聘用合同(聘用期必须4年以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合同中要设定聘用律师出现哪些情况时律师事务所可解除合同)原件两份;
⑩未受刑事处罚证明(证明中要注明“经网上比对无违法犯罪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⑪照片1张(2寸、蓝底、自行修理整齐)。
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申请材料请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提交。
2.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注意:先审定转出所之前的性质,是否是国资或是合伙人,并要其把律师事务所副本全册复印,盖上律所的章,注明此件与复印件相符,负责人签上名字。是国资所的话,需主管的司法部门出具不在编的证明。
①财务、案件业务、卷宗归档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②聘用合同原件两份;
③转所登记表(需接受地司法所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原件两份;
④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无投诉、行政处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⑤离所证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同意转所并解除聘用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⑥离所其他证明(格式--证 明:兹证明**律师(执业证号:*********)于 年 月—年 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期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没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形。特此证明。单位(签章年月日);
⑦转所申请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⑧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⑨照片(蓝底、2寸、正装、免冠照)。
申请材料请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提交。
一、省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财务、案件业务、卷宗归档证明;
2、聘用合同;
3、转所登记表(需接受地司法所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4、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无投诉、行政处罚证明;
5、离所证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同意转所并解除聘用合同);
6、转所申请书;
7、律师执业证;
8、照片(蓝底、2寸、正装、免冠照)。
申请材料请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提交。
二、我省律师转出需提交
1、财务、案件业务、卷宗归档证明;
2、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无投诉、行政处罚证明;
3、离所证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同意转所并解除聘用合同);
4、转所申请书;
5、律师执业证。
三、申请调出贵州执业档案
1、调档申请书
2、执业证原件(收回注销)
3、身份证复印件
4、原所证明 (3清业务 档案 财务)并同意离所证明
5、是合伙人的需要退伙材料
6、主管的司法局出具未受处罚、投诉证明
四、外省转入省内执业转所材料
1、转入省内执业的申请书
2、转所登记表
3、律师在省外的执业档案
4、律师资格档案
5、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8、聘用合同
9、照片
注:要先提交调执业档案资料给省厅律管处、提交调律师资格档案给司考处(申请、资格证副本、身份证),等档案调过来之后提交以上资料给我局,申请转所。
申请调进执业档案
1、调档申请书
3、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4、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6、长期不执业没有单位的需要无刑事处罚证明
7、所在地司法局同意接收证明
四、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第三项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一、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九条;
2.《贵州省公证条例》(1996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三、申请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原件三份;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5.开办资金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6.办公场所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第四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原件3份(申请人手写签名);
2.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3份;
3. 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5.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6.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8、前款第4、5项所列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公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查验。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第五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11月21日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五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申请材料
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2、双方拟定的联营协议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计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5、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或者合作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第六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申请材料
1、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书。(需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原件,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5、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6、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7、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第七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申请材料
1、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原件,一式三份,需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2、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5、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需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市司法局律公科审查→作出决定→窗口上报省司法厅。
公证类
一、事项类型
公证服务
二、事项依据
2、《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三、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条件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对于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六、申请公证所需材料:
(一)出生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申请人生父、生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医学出生证明原件或独生子女证原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模板详细咨询公证处人员);3、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4、两寸免冠照片(数量根据需申办的公证书数量确定)。5、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申请人与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工作单位/社区服务中心/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3、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4、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婚姻状况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2、结婚公证:《结婚证》原件;3、离婚公证:《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原件;4、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5、未婚公证:未婚证明;6、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7、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2、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原件;3、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4、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2、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原件;3、学位证书原件;4、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原件;5、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6、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经历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2、履历证明原件;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4、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原件;5、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6、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7、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 死亡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护照原件(护照原件办理涉外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2、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出具)原件;3、公证书用途及具体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4、台湾身份证、台湾户籍誊本、台湾护照、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办理涉台湾公证需要,国内公证不用提供);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继承、赠与公证
(1)死亡证明、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契证、市场准入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银行卡、银行存单、股权证明、公司章程、工商查询信息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2)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3)被继承人(死者)离婚(证)协议、结婚证。
(九)关于照片的使用
(1)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2)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3)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十)关于译文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
(十一)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证明
(十二)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公证:采购合同、委托书(原件),法人、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会决议、中标通知书、单位法人任职文件、市级政府特殊采购通知书和申报表、医疗器械安全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资质证书、装饰装修等级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注:申办特殊的公证事项,提供的材料也会有所差异。
七、办证程序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审查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声明等应收取费用。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有违法内容的拒绝公证。
5、特殊程序,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特别程序
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市公证处窗口受理→市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与决定、现场勘查→市公证处窗口颁证与送达公证书
八、公证办理期限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简单一般公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复杂困难公证)
承诺期限:简单一般的公证5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委托、声明等非常简单的公证争取当天出具公证书。
九、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详见黔物价〔2001〕239号、黔发改收费〔2015〕1142号收费文件。
收费依据:黔物价〔2001〕239号、黔发改收费〔2015〕1142号。
十、审批决定出证送达公证书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科长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