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特区、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
现将《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规定》《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10日
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办理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司法局为保障履行职责正确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司法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五条 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科室梳理的权责清单应有本局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的内容。
行政执法科室分解落实所属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局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在办事窗口和网站上公开。
第八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 市司法局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办理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取费用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处罚文书和处罚单据的;
(六)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公开,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公开政府信息,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同一职权,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办、协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科室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科室对各自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三)因过失出现过错而没有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畸重,不按执法程序办案,引起行政诉讼导致败诉的;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申诉、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投诉、申诉、举报,受理当事人申诉、控告和群众举报,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条 为对市司法局的执法活动从实体到程序、从立案到执行、从装订到归档管理进行全面的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办理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的措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10日内,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 除实行动态管理、上报的案卷材料外,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立卷应当一案一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各类案卷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3件。实际案卷少于3件的按实际数量评查。
第六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七条 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小组组长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交叉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卷存在的问题、扣分及扣分依据,由评查小组成员和被评查科室、单位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流程、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受理(立案)、办理、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执法行为、程序和文书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90分以上为优秀卷,71至89分为合格卷,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六条 评查结果纳入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办理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行政执法科室和人事警务科负责人为副组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交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因工作需要,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同意也可以决定适时开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被投诉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评议考核目标:
(一)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档案管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科室自评情况汇报;
(二) 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
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
试;
(五)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对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予以表扬;对考评为不合格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增强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和谐推进执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办理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以案释法,是指市司法局相关科室或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有关工作规定,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本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的主体为本局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员、信访举报案件处理人员及其他需要与案件参与人接触的执法人员。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本局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本局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本局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由局普法科室牵头,局相关科室全力配合。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相关案例由公共法律服务科、律师工作科等行政执法科室作释法说理方面的文字说明。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利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以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引以案释法,以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三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律师、公证和管理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等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盘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规定
第一条 为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结的典型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局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指导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科室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本市司法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科室是指市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对典型的司法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本市司法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
第三条 市司法局加强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科室承办开展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
行政执法科室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充分体现规范行政裁量权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原则;
(三)排除干扰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先例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
1.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
2.编号;
3.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4.行政机关;
5.当事人。
(二)正文。包括:
1.案件的事实;
2.适用的法律;
3.决定的内容;
4.理由说明。包括:
(1)证据采信理由;
(2)依据选择理由;
(3)决定裁量理由。
第十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可以单个地、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以年度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三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内容应当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决定内容以及理由说明,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文书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