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盘水市司法局代章)
2022年12月15日
六盘水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应当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仪表端庄,用语文明。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证件、胸牌、臂章等标识,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十八周岁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
(二)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职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删除、篡改、泄露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材料;
(四)超出职责范围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活动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工作职责;
(五)在行政执法辅助活动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二)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独立从事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三)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的工作;
(五)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岗位技能和心理健康等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保密管理等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分级管理办法,定期分析执法辅助人员使用情况,优化岗位职责,调整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并处理,建立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直接管理、指挥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和指导,制止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粗暴野蛮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可依法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证件、标识、服装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