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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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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

李某违法建筑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因国家修建G铁路的需要A区人民政府征收了李某位于A区原BC公路D路口的全部房屋包括两层房屋石混结构及附属房石瓦结构。李某的房屋被征收后李某并未按政府及铁道部门的要求拆除被征收房屋。2004年A区人民政府为了解决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住房问题专门于原AE镇广场路后规划了G铁路改造拆迁安置小区A区政府划拨土地分配给因该G铁路建设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包括李某在内的87户拆迁户李某也于安置小区新修建房屋。

2012 年李某在被征收的两层房屋顶一侧修建砖木结构房屋1层2013年6月李某又于被征收房屋前的土地上修建了4层钢结构房屋2015年11月李某又在被征收的两层房屋顶另一侧修钢结构房屋1层。针对李某违法建筑房屋的行为在李某于2012年开始建设房屋时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A区住建局就多次制止过。因李某无视A区住建局的执法行为并继续扩大建设规模2013年6月13日A区住建局正式对李某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2013年6月17日、2013年7月29日、2014年11月5日A区住建局三次对李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送达李某但李某未执行。

2014年11月因机构改革A区住建局的规划管理及规划执法职能划转到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因李某一直未履行A区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处罚决定2015年5月6日、11月17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两次对李某本人开展调查询问2016年4月19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对社区居委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2016年5月9日对李某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进一步核实了李某违法建筑房屋的具体情况。2016年6月8日在调查核实李某违法建筑房屋的全部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对李某的违法建筑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当日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李某未按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3月8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于当日送达了李某。2017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向李某作出并于当日送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催告李某限期履行。虽然经过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一而再、再而三的公告及催告但李某仍置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于不顾坚决不拆除违法建筑。李某因不服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2017年3月24日李某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李某的申请被依法驳回。由于李某坚决不予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24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经报请A区人民政府同意责成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李某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2月6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李某及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在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李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二、处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将李某位于A区原BC公路D路口违法修建的房屋强制拆除。

三、案情分析

李某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已经被征收的房屋屋顶、前面、侧面加建房屋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李某的违法建筑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即使之后李某以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行政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经得起考验。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二审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李某违法修建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案例特点

本案李某以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前未履行法定的催告义务等理由认为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程序违法,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执法措施及程序履行催告义务因此法院在三次判决中均认为A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并无不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借鉴学习本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强制一定要程序合法严格落实催告等法定程序。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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