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5期)
B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一、基本案情
A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8月2日接到徐某、谯某等10 人投诉称:B公司在承建A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时,拖欠10名工人工资共175300元。
立案后,A县劳动监察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B公司承建的A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项目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11月完工。徐某、谯某等10人在该工地务工,被拖欠工资共计175300元,完工后徐某、谯某等人多次向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讨要工人工资,施工单位以工程款尚未结清为由一直拖欠徐某、谯某等10人的工资。2019年9月2日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到建设方A县财政局调取了支付给B公司的拨款凭证,通过凭证来看,B公司得到了95%以上的工程款,已经具备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件。
2019年9月3日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B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B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期满后该公司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2019年11月15日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B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要求B公司在2019年11月22日前支付徐某、谯某等10 人人工工资壹拾柒万伍仟叁佰元整,赔偿金捌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同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4日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B公司分别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定B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徐某、谯某等10人人工工资壹拾柒万伍仟叁佰元整、赔偿金捌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B公司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12日,B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5万元罚款。2019年12月2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支付了工资和赔偿金,案件处理完毕。
三、案件解析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在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相关文书后仍拒不支付,藐视法律,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法律适用
(一)认定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处罚依据
(1)《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执法示范点
维持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对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弃而不顾,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血汗钱,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小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必须受到严厉制裁。
2024年12月18日